首页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每年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工作考核。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