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章 证件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证件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逐级上报至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持证人调离执法单位或者岗位的; 持证人退休的; 其他应当注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