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逐级上报至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持证人调离执法单位或者岗位的;

持证人退休的;

其他应当注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