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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节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三节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第四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 第四十五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执法部门应当于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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