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七章 执行 第一节 罚款的执行 第九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 第九十九条 第七章 执行 第一节 罚款的执行 第九十九条 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第一节 目录 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