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15年)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1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交通运输行政机关申请交通运输行政复议,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受理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