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时,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见附件9),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对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转送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应当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复议中止审查通知书》(见附件10)及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