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业应按照中央要求积极开展行业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培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5年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其他干部每年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第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