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六章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获取的统计资料由统计调查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管理。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搜集、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应当通过建立数据库资源管理平台等方式,对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项目获取的统计调查数据实施集中管理,根据职责和工作需…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应当保密的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公布本部门调查取得的全国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资料。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