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章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第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级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