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可能发生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特点,采取下列措施:
启动相应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按照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交通运输企业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值班和信息报告;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相关信息,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运力和装备,检测用于疏运转移的交通运输工具和应急通信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加强对交通运输枢纽、重点通航建筑物、重点场站、重点港口、码头、重点运输线路及航道的巡查维护;
法律、法规或者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的其他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