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部内各相关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对送审稿中关于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等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各方意见和处理建议及时报主管部领导进行协调或者报部领导决定。
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