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工作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编制和组织实施交通运输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相关部门、国务院的相关部门要求,组织报送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

统筹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法规的起草工作;

负责交通运输法规送审稿的审核修改和报请审议工作;

负责组织配合立法机关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审核修改工作;

组织交通运输部规章的解释、清理、废止工作;

负责交通运输部规章的公布、备案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运输法规后评估工作。

交通运输立法工作经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