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标准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强制性标准应当严格执行。鼓励积极采用交通运输推荐性标准。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强制性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交通运输推荐性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公开其执行的交通运输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并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企业研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交通运输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应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和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并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应当作为修订、废止相…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基础能力建设,完善相关制度,提升技术水平,增强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服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