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明确的职能管理部门和相应管理制度。
具备完善规范的资金存管账务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用户资金进行明细登记,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和登记。
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功能。存管银行能够通过形式审查确认资金划转符合本办法规定,并根据相关协议,防止运营企业挪用用户押金以及超限额、超范围使用用户预付资金;合作银行能够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等规定,依法合规、方便快捷地为用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根据相关协议,提供账户内资金冻结、解冻、划转、余额查询等服务。
具备对接运营企业相关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支持相关信息对接。
具备安全高效的业务处理系统,能够支撑运营企业的各类峰值操作。
相关管理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