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