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六章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税收减免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第四十五条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