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