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