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故意为难违法行为人;
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故意为难违法行为人;
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