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故意为难违法行为人;

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