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第七十四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七十四条 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第七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发现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低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进行纠正。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