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九章 接受群众求助 第六十八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六十八条 第九章 接受群众求助 第六十八条 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