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二章 执勤执法用语 第六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执勤执法用语 第六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