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时,应当定期检查道路及周边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设施等是否完好,设置是否合理。发现异常,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无法当场有效处理的,应当先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