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十二章 附则 三、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三、 第十二章 附则 三、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 交通警察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发现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通警察做好拦车准备; (二) 查处点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车辆信息后,应当提前做好拦车准备,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拦车; (三) 对超速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