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 第八条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