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 第六条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