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接受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执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决定,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