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第七条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交通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引用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2)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