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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可以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交通环境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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