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或者超过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