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委托人选择受托人应遵循审计质量高、信誉好、服务优、价格低的原则,且选择的受托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上年度或最近2年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人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的受托人,除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条件外,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上年度或最近2年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