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二章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七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八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