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五章 调查 第二节 现场调查 第二十七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调查 第二节 现场调查 第二十七条 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1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