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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具有1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市)、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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