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中译本)(202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最后条款

本公约开放供亚信各成员签署。

本公约需经签署国的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对亚信成员开放加入。本公约自保存机关收到第14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第30天起生效。对在本公约生效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亚信成员,本公约自其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后第30天起对其生效。

本公约保存机关为亚信秘书处。保存机关负责向各方通知本公约生效日期,以及收到有关方的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情况。

经各方商定,本公约可以议定书形式进行修改。议定书应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生效。

任何一方可随时通过向保存机关递交书面通知的方式退出本公约。本公约自保存机关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对该方终止效力。

本公约于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在伊斯坦布尔签订,一式一份,用英文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