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