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