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宣扬邪教、迷信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