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一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许可,严格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域名和IP地址管理。 引用法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