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