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四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本规定公布前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应当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