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