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