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