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监督、检查全国信息通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以下简称通信保障局)负责信息通报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通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