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送单位应将本单位信息通报工作主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通信保障局,抄送CNCERT。以上信息发生变更,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