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业务监管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业务监管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设立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持证机构应当为视听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