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三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三条 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持证机构)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