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