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