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